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执行所长丁芸告诉《中国会计报》记者,目前,房地产税制对居民自用住房是不征税的。为了使物业税能够顺利推行,应当避免给居民造成过重的负担,因此应设计一个免征额。但我国各地区差异较大,免征额如何制定是个大问题。例如,以面积作为免征额还是以物业价值作为免征额,以家庭为单位设置免征额还是以个人为单位设置免征额。
“如何设置免征额既可保证国家利益又不致居民负担过重?”丁芸表示,这些问题必须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,进行可行性分析。同时,居民的纳税能力如何也需要调查研究。
“物业税征税时不仅要考虑面积也要考虑价值。”丁芸分析说。新房的价值较为明晰,但旧房价值的评估需要大量的工作。而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相关资产评估起步较晚,行业尚不规范,存在的问题很多。
“房屋产权问题也是困扰物业税征收的一大关键。”丁芸强调说。
目前,我国很多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。在当前房产税的征收过程中,有相当一部分是房屋使用人纳税。但从税收理论上讲,财产税必须向财产的产权人征收。因此,必须首先进行房屋产权的明晰,这是物业税顺利开征的必要条件。我国应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,从而明确物业税的纳税人。
丁芸遗憾地表示,目前,有关物业税改革的宣传工作尚不到位,对纳税人的说明工作还没做好,因此,可能会在征收中遇到抵制。
“很多老百姓连物业税(不动产保有税)与物业费的区别都没搞清,物业税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的意义根本无从谈起。”丁芸分析说。
由谁来以何标准评估
在丁芸看来,开征物业税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必不可少的环节。与此同时,物业税改革对评估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