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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: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减免营业税

 来源;转自互联网 

  记者从省军区获悉,日前,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出台文件,从减免赋税、免费培训、优先招录等方面强化保障举措,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。

  文件规定,将原先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,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择业退役士兵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择业退役士兵的企业,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。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,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,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至9600元不等。

  文件提出,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,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%的工作岗位,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,用人单位择优录取,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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